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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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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生活消费类产品召回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术语

- 缺陷:

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召回:生产者通过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风险的活动。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责

负责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建立召回工作体系。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召回监督管理,可委托技术机构承担技术工作。

下级部门职责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承担省级部门的部分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部门确定。

三、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

安全责任

生产者对产品安全负责,发现缺陷需立即实施召回。

召回程序

包括停止销售、警示、修理、更换、退货等,需及时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

费用承担

因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监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法律责任

未及时召回或措施不力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等。

五、其他重要条款

特殊产品管理:

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不适用本规定,需遵循专门法律法规。

召回信息公示:召回计划需及时向公众公示。

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建立,通过明确责任分工与技术标准,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