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流程监控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控目的
加强对司法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案件流程监控办案化。
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监控原则
依法规范、提前预警、全程留痕、服务办案。
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
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
监控主体与职责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流程监管员。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监控内容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情况。
遵守办案期限情况。
诉讼权利保障情况。
监控措施
智能监控和人工监控相结合,以智能监控为主、人工监控为辅。
利用数据校验管家系统进行数据核查。
通过系统内案卡填录数据进行人工核查。
预警与提示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可能存在重大信访风险、未成年人、直诉及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案件时,进行“分色”预警提示。
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示、预警。
监督与纠正
对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及时处理。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这些暂行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