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口罩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出口企业资质
出口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权,才能从事口罩出口业务。
对于出口到特定国家(如韩国、日本、欧盟等),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进口资质和认证要求,例如韩国的药监局备案、日本的PMDA注册、欧盟的PPE认证等。
产品质量要求
口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要求,如美国的FDA认证、欧洲的CE认证等。
出口的口罩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CNAS检测报告。
口罩产品需要在随货发票内用中文注明品牌、厂家、生产日期、型号等信息。
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必须提交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报关时需提供必要的文件,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报告等。
包装和标识要求
口罩的外包装上不能使用“口罩”“防疫物资”等字样,应使用中性包装。
产品或包装上必须显示生产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厂商名称、厂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质量监管
海关将对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海关将拒绝放行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出口口罩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国际市场,同时满足各国对防疫物资的质量要求。建议出口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