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防暑降温物品发放的规定,综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主要说明如下:
一、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的关系
高温津贴是法定强制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作业时,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以实物替代货币形式发放。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辅助性福利
国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但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品(如清凉饮料、药品等)或防暑降温设备设施。
二、发放标准与时间
标准差异
不同地区、行业及企业对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通常以实物(如清凉饮料、药品)或货币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发放时间
多数地区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通常为6-8月)发放,部分企业可能提前或延长至9月。
三、发放方式与范围
发放方式
实物发放: 如清凉饮料、药品、防暑用品等。 货币发放
发放范围 通常覆盖高温作业人员(如露天作业、室内高温环境工作者),但需排除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禁止替代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物品或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需单独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监督与维权
工会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用,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发放津贴,并享受与工资同等的权益。
五、特殊场景
非全日制用工: 按小时计算高温津贴(如每小时1元)。 高温津贴与福利的区分
综上,工会在防暑降温工作中应遵循“防暑津贴法定、物品辅助、标准统一、禁止替代”的原则,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