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等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等的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卫生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査,查处违法行为。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査,查处违法行为。
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査,查处违法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职责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负责培训卫生监督员,承担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法律咨询等事务。
这些职责旨在确保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安全与规范,通过监督、检查、执法等手段,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