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设计合同与设计合同在法律属性和合同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法律属性不同
咨询设计合同 属于 技术咨询合同
的范畴,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智力成果服务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其核心在于提供专业意见而非直接交付实体标的物。
设计合同
属于 技术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就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如建筑、产品设计等)达成的协议,涉及具体的设计成果(如图纸、方案等)的交付。设计合同通常包含明确的设计范围、交付标准及验收条款。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
咨询设计合同: 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成果。 设计合同
三、核心义务与标的物不同
咨询设计合同:
- 乙方主要提供 分析、评估、报告等智力服务;
- 标的物为 技术文档(如可行性报告、设计建议书)。
设计合同:
- 乙方需完成 具体设计工作并交付 可实施的图纸、方案等实体成果;
- 标的物为 可实施的工程设计方案。
四、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不同
咨询设计合同:
通常采用 风险分配条款,如按阶段支付报酬,风险与进度挂钩;
违约责任多与进度延误、报告质量相关。
设计合同:
交付成果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若设计存在缺陷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涉及设计缺陷、工期延误等。
五、合同范本结构差异
咨询设计合同通常包含项目背景、委托范围、服务内容、交付时间、报酬计算等条款,而设计合同则更侧重设计图纸的交付标准、验收流程及知识产权归属。
总结:咨询设计合同侧重提供智力服务并获取报酬,属于诺成合同;设计合同以交付具体设计成果为核心,通常包含实践合同的特征,需注意区分履约阶段与最终交付时点的风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