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水安全标准主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制定,该标准从多个维度确保饮用水安全,具体包括以下核心要求:
一、水质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 - 菌落总数≤200cfu/100mL,总大肠杆菌≤40MPN/100mL,致病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病原菌需严格限制。
- 菌丝状真菌、霉菌等微生物污染需符合限量要求。
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
- 水质应清澈透明,无异味、色素、悬浮物及浑浊现象。
- 包括pH值(6.5-8.5)、溶解氧(≥6mg/L)、总硬度(50-200mg/L,以碳酸钙计)等参数需达标。
毒理学指标
- 重金属(如铅、汞、镉等)、有机物(如农药残留、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需低于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二、水量与供水保障
水量标准
- 普通地区每人每天需水量不低于40-60L,干旱缺水地区不低于20L。
- 供水保证率:城市地区≥95%,农村地区≥90%。
供水稳定性
-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10分钟为安全,≤20分钟为基本安全。
- 供水设施需满足平原、丘陵地区到户,偏远地区到集中供水点的覆盖要求。
三、其他标准
水质分类: 根据TDS值(总溶解固体)将水分为Ⅰ-Ⅳ类,Ⅰ类水可直接饮用,Ⅳ类水仅限非人口饮用水。 特殊人群要求
四、监管与检测
国家定期对水源地、水厂进行监测,包括微生物检测、化学指标分析及毒理学评估。
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以上标准通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其实施准则(GB5749-2006)的规范,确保饮用水在安全性、营养性和适用性方面满足人体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