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真正免除学杂费是在 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这一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国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具体来说,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随后,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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