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卫生规范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条件需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包括适宜的湿度、温度和风速等,以保证顾客的健康舒适。
水质:
公共场所中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确保使用水的安全卫生。
采光、照明:
公共场所的采光和照明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以保证视觉舒适和安全。
噪音:
公共场所的噪音水平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避免对顾客造成干扰和伤害。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提供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需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使用的安全卫生。
此外,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营单位应负责所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相关的卫生标准还包括一系列国家标准,如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这些标准详细规定了公共场所各个方面的卫生要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检验方法和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