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资金,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
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账内,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
对于利用“小金库”中的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重点清查出的单位“小金库”资金
应责令该单位予以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资金。
对单位按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利用“小金库”中的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对于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设立“小金库”行为被列为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具体处理时,应当按照多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原则,一并作出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被查发现的小金库
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资金,应依法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同时,还应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小金库”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