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2021年 仍然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应随时解除该合同,但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业主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此外,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即使2020年的物业合同在2021年仍然有效,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明确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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