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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证取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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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证取信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司法公正。以下是言证取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推断性的证言。

例外情况:如果证人的证言虽然并非亲身感知,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也可以予以采信。

证据能力规则

证人在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实事求是的原则

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

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结论是本案惟一的。

疑案从无的原则

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

真实陈述义务原则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举证时限原则

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言证取信的基础,旨在确保司法过程中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