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牙还牙”的出处和相关争议,综合权威资料整理如下:
一、直接出处
“以牙还牙”出自《旧约全书·申命记》21章,原文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英文翻译: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该条文是古希伯莱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强调对等报复。
二、关于作者的争议
传统观点 多数文献记载该原则由 耶稣
提出,认为他通过这一表述阐释了“以德报怨”的更高境界。例如,《圣经·出埃及记》21章也收录了类似表述,但未明确归因于耶稣。
其他说法
部分研究提出该原则可能源自 摩西或更早的律法传统,认为耶稣的阐释是对既有法律文化的回应。
三、核心演变
原始含义: 字面指用物理手段进行等量报复(如失明者失明、受伤者受伤)。 社会功能
法律发展:随着文明进步,该原则逐渐被财产赔偿等法律机制取代,现代法律体系则通过刑罚控制暴力。
四、相关成语与延伸
成语:“以牙还牙”衍生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表达,现多用于形容针锋相对的对抗。
现代引申:在特定语境中,如法律领域,强调罪责对等;在道德讨论中,常与“以德报怨”对比。
综上,“以牙还牙”虽源自《旧约》,但其具体提出者尚无定论,现有研究多倾向认为与耶稣的教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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