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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部门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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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部门规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及内容性质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制定主体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后经批准发布。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等国务院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制定,其他部门制定的需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

二、法律效力

会计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三、适用范围

会计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

会计部门规章:仅适用于财政部等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或经备案的其他部门。

四、内容性质

会计行政法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具体操作性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总结:会计行政法规是会计工作的“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是其细化规定,两者共同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