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最新规定,综合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配套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产调查的基本原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责任分工
申请执行人需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填写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财产,不得隐瞒或虚报。
网络查控系统的优先应用
法院应优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系统未覆盖的财产形式,需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二、财产报告的具体要求
报告令的发放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需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再次责令报告时,需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内容与范围
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需明确申报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及补充报告条件。
补充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时,需在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调查程序与法律责任
核实程序
法院需在7日内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紧急情况下可缩短至3日。
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处以罚款、拘留;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形处理
被执行人借名登记、代持财产或共有财产权属不清等情形,需主动申报;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租赁物、担保物权等),被执行人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
四、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悬赏公告机制
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鼓励社会公众提供财产线索。
主动查询与协助义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
五、实施时间与生效日期
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发布的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强化了财产调查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度。
以上内容综合了2020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确保与当前司法实践保持一致。